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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1****日出生,内蒙古宁城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1********,汉族,初中文化,宁城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将其购买**镇**村**组村民齐某某所有的杨树采伐,并出售给**县**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的韩某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镇**村小河套共采伐杨树43株,立木蓄积19.20立方米。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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