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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8********,汉族,大专文化,**休**,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建始县**镇**组,住**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本县茅田乡锣底村5组山林(小地名:岩上山)和茅田乡新场村2组村民李和章与侯某某交界处山林(小地名:郭家坡)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侯某某在上述山林中采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36.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将林木采伐后侯某某自行补植复绿,并经过林业部门验收。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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