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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但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银佳花园农贸市场门口金六福吉祥珠宝店内,趁店员李某某不备,将一枚4.67克黄金戒指窃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401元。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销售结算单、首饰入库单、质保单、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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