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汉族,文盲,农民,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陈青集镇陈集温泉洗澡出来在大厅休息时,趁人不备,利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之子)放置在大厅凳子上的IPhone8PLUS(128G)手机盗走,经柘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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