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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2001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莒县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侯某某利用为孙某某与张某某婚礼装饰婚车的便利条件,盗窃放在西堂屋柜子里的现金5000元。

2020年8月26日,侯某某在夏庄镇侯家宅子村家中被抓获归案。

涉案被盗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等笔录;4.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经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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