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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4********,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超市担任收银员期间,自己单独或伙同侯某某、许某某等人多次盗窃超市内蔬菜、水果等物品;2019年8月30日,民警将其抓获。经查,侯某某、陈某某8月17日盗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7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某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无法认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故本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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