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许,在喀左县**镇**村广场篮球场附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放在篮球场台阶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2020年8月21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2606元整。但其案发后将盗窃的手机归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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