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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绰号王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关岭自治县**街道**区内,以找不到手机为由,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手机拨打电话,趁机用王某乙手机扫描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将其微信内的4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手机上,并将之用于归还花呗。案发后,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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