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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北京市昌平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在多点自助结账区域采取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月盛斋肥牛片一盒(450克,进价31.04元,售价38.8元);

2020年9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在多点自助结账区域采取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里脊香肠一个(470克,进价8.72元,售价10.9元);

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在多点自助结账区域采取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羊肉片一盒(500克,进价24.78元,售价30.98元)、散装安井火锅丸一袋(1082克,进价25.79元,售价32.24元),后被当场抓获。

2020年10月20日,侯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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