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4********,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暂住于南通市海门区******组。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凌晨,在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房东陈某某家暂住地,溜门进入陈某某家住宅楼底楼,窃得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 (含1块超辉牌棉挡风),价值共计人民币1849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