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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 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里**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1月18日、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巷**购物广场,将五家服装店内米黄色短款羽绒衣、灰色派克棉服、黄色的羽绒马甲服、玫红色的羽绒马甲服、一印花枕头各一件(物品信息不全,价格不予认定)盗走,被盗灰色派克棉服、黄色羽绒马甲服、印花枕头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五名被害人共计27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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