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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窜至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大鹅头水闸往西500米处,盗窃港区堤坝的护栏。

2.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窜至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大鹅头水闸往西500米处,盗窃港区堤坝的护栏。

3.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窜至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大鹅头水闸往西500米处,盗窃港区堤坝的护栏。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盗窃的物品经鉴定价值225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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