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6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安仁县龙海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27日);因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21日)
安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之后,侯某某打电话给县广播局的职工李某某叫李某某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侯某某得知李某某在搞安装光缆的工程,就问李某某是否有多余的光缆,李某某就说思源学校旁边的一个小区里有一卷没有用完的光缆,侯某某便跟李某某说要将该光缆拖走。吃完饭后,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皮卡车来到安仁县城关镇日光小区找到一卷用掉一部分的光缆线,因光缆线太重,侯某某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儿子侯某甲过来帮忙,两人将光缆线搬上皮卡车,拉到了龙海的家里。该捆光缆线实际系黄某某所有。经安仁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光缆线价值441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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