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又名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本院因刑事和解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候某某到盘州市翰林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徐某某家搬纸壳时,将徐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华为 nova6手机盗走并丢弃。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8元。
2020年5月28日,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409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手机购买发票、候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