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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61********,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虎林市**服务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达,北京天池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天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与被害人惠某某、董某某洽谈购买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的汽车事宜。侯某某在看车期间,将停放在该处的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奔驰GLC300内放置的两把车钥匙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钥匙价值为8700元。

2020年4月30日,侯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将盗窃的奔驰车钥匙归还,并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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