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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再次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悦旁的便利店,采用砸窗、翻窗方式进入该便利店,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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