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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中学宿舍,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系**大学**学院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 月份,同案人周某某盗取他人QQ 号后,伙同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共同冒充号主本人,骗取好友微信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后,实施诈骗、盗窃行为。2020 年6 月6 日,周某某冒充QQ 号332254**原号主申某某,谎称微信被盗,需要被害人阚某某提供微信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帮忙验证找回,阚某某信以为真,在海口市美兰区**学院将上述信息发给周某某。周某某登陆阚某某的微信,冒充阚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发送借钱消息,被害人吴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向周某某转账共计1100 元。周某某又谎称支付受限,让阚某某微信好友吴某某、李某某帮忙,通过扫二维码等方式将阚某某微信余额中原有的4200 元盗走,分多次转到其与侯某某共用的支付宝账户内,所得钱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

2020年6月24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房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抓获。侯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侯某某为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解除扣押、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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