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20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6********,汉族,初中,贵州兴仁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住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兴义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3月31日,承办人在本院律师接待室告知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本案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值班律师认真了解了案情后告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本案适用该程序合法,侯某某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其和值班律师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0时许,侯某某在兴义市桔山办浙兴商贸城8号馆“吉祥保温防水批发部”将何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车牌号临贵州E2****,车架号8762215********,型号TDR311Z)盗走,2019年4月9日经兴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