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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外号猴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现住石阡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8日、5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日,甘某甲以水管不够用为由,指使彭某某给熊某某500元现金,并示意晚上要去拉水管。彭某某给予熊某某500元现金后,甘某甲安排杨某某去拉水管。杨某某便请杨某丁(另行处理)帮忙用其农用车拉水管。然后又邀请杨某甲、龚某某、安某某、杨某丙、黄某乙、侯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帮忙上水管。23时许,杨某某与其邀请帮忙的人员到******组熊某某家,将被害人李某甲存放的PE50#管材窃取了5圈到**砂石场。被发现后,于次日退还了3圈水管。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圈水管价值人民币813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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