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6月20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8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1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2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5日;自2018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26日;自2018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因其山海关区**镇**村房屋拆迁问题,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以期达到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
2017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前往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时被当地警方查获并予以训诫,次日山海关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四人非正常上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当地警方查获并予以训诫后送至接济服务机构,侯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因就医而离开接济服务机构,于次日再次前往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并被当地警方查获后予以训诫。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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