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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路**号楼**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19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至12 月,天津市**制造有限公司为抵扣进项税款,侯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2%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拨打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座机电话联系公司业务人员,从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03306.6 元,涉及税款58600.1 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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