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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711号

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广场**单元**室。2018年1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8年5月23日,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经胡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介绍,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虚受监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号码00752838-00752860,票面金额2176939.66元,税额348310.34元,价税合计2525250元,并于受当月向诸暨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348310.34元。

2018年5月24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经胡某某、李某某介绍,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虚受监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号码00754000,04283611-04283640,票面金额3017241.29元,税额482758.71元,价税合计3500000元,并于当月向诸暨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482758.71元。

以上两次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票面金额5194180.95元,税额831069.05元,价税合计6025250元。

案发后,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将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作进项转出,并缴纳了154454.18元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价税合计总额 6025250元,并抵扣税款831069.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将抵扣的税额进项转出,补缴了相关滞纳金,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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