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塑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镇**庄**里**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市**街道**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经营青岛**塑胶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联系代某某,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6%支付开票费,从代某某(已被刑事判决)经营的青岛**甲有限公司和青岛**乙有限公司为青岛**塑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75962.4元。青岛**塑胶有限公司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案发后,青岛**塑胶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