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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并住该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2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份,侯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从**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595675元,税额86551元。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予以抵扣税款。2018年7月20日侯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云端线索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交款凭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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