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镇**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存在长期借贷关系,张某某提供的借条显示借款本金共计102万元。王某某已与侯某某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且已得到部分赔偿。就张某某指出的侯某某虚构帮助他人借款的事实,双方存在争议,但经审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侯某某是实际的借款人。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因为双方长期存在借贷关系,且一直支付高额利息,侯某某借款行为是民事借贷关系,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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