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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让事主王某某给其打钱,帮助其玩“大盘”(网络赌博)可以挣钱,后事主于2019年3月25日至4月11日期间,在通州区**镇**村**号先后分四次通过支付宝(账号:1814725****)向嫌疑人侯某某支付宝(账号:1870275****)转账22800元人民币,后查明侯某某将钱转账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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