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催收组组长,住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长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长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本组人员考勤记录、绩效统计,监督组员每天完成定量催收业务。其明知催收的贷款平台业务具有高额“砍头息”,第七天开始收取高额“逾期费”、“展期费”等套路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利用电话催收、发短信催收、爆通讯录等软暴力进行催收,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从事“钱易贷”、“救急白卡”贷款平台催收工作的事实不清,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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