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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2000********,汉族,系山东省青岛市恒星科技学院在校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贾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4时许,贾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添加被害人和某某的微信号码后,以招聘网络兼职等理由骗取和某某信任,让和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贾某某发送的二维码转账4590元,之后,贾某某以处理退款业务为由,让和某某添加了其微信好友侯某某的QQ号码,随后侯某某又以退款为由继续对和某某实施诈骗,让和某某两次扫描侯某某发送的两个二维码,共计转账9599.01元。

案发后,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和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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