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伪造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编造118名培训学员在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就业的劳务合同,骗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5400元。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犯罪前科,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伪造的“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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