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路**宿舍**段**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底,侯某某利用虚假的承包协议,谎称自己承包了力高阳光海岸水域,通过尹某某等人对外找寻转包人,后赵某某通过中间人得知该水域对外承包的消息,经查看该水域,2019年1月27日,受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牛某某、卢某某四人合伙在乐亭县某事务所内与侯某某签订了力高阳光海岸水域转包协议书,后在乐亭县的中国农业银行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给侯某某承包费共计33万元。2019年3月10日,侯某某在明知该水域已被赵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的情况下,又将该水域以35万元价格承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先期付款10万元(其中转账给尹某某、侯某某各5万元)。2019年4月初,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购买渔具后到力高阳光海岸承包水域入场时,与同样进行入场施工的刘某某相遇,经核实发现同是从侯某某处承包。遂要求侯某某返还承包款。刘某某通过尹某某追回部分承包款9万元,赵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的33万元承包款至今未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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