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隐瞒自己经营的浴霸工厂已经倒闭的事实,向被害人刘某生谎称可以向其供货。当日14时许,刘某生在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绿都紫荆华庭”小区的家中,通过支付宝向侯某某转账5532元,侯某某随即将以上欠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后侯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与刘某生失去联系。2018年12月24日,刘某生报警。
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小区将侯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2日,侯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侯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4)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5)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6)年龄证明;
2.被害人刘某生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