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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化名侯某乙),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暂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市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陶某某代售手机为由,从陶某某处拿走一部二手iPhoneXS MAX手机,并以侯某乙的名义出具一张7500元的欠条。取得手机后侯某甲就以50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并离开乌海市海南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5400元。案发后,侯某甲偿还了陶某某7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从被害人吕某某处赊走一部二手iPhone6S plus手机,约定等开工资后还款。取得手机后侯某甲就以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并离开乌海市海南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1300元。案发后,侯某甲偿还了吕某某1300元。

本院认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款全部退还,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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