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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罪)(侯振坤)(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8********0615,汉族,中专文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东至县**镇**村**组,现住东至县**镇**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星火组业务员,通过虚构的女性身份在微信上与客户聊天、向对方推荐“微点金”平台,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诱骗对方在平台充值。截止案发,造成被害人被骗金额为4972.64元,个人违法所得4098元。案发后侯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平台电子数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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