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王某某向陈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侯某某替王某某给陈某某送过毒品,为王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2019年7月份侯某某明知王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而向王某某提供资金2400元用于购买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只有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侯某某替王某某给他送过两次毒品,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系孤证,根据法律规定,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认定侯某某明知王某某贩毒为王某某购买毒品提供资金2400元,但王某某称侯某某不知道其贩毒,转钱时只是说有用,没有告诉她具体用途;侯某某也供述不知道王某某贩毒,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侯某某涉嫌贩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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