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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与李某甲素不相识。2019年5月17日14时许,侯某某在郯城县**镇**小学附近验收已购房屋时,遭到之前有购买该房意向的李某乙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打,在侯某某与李某乙抓打过程中,李某乙的妹妹李某甲持拖把棍击打侯某某数下,侯某某反身夺取李某甲手中的拖把棍的过程中,踢打李某甲,后被人拉开。李某甲离开现场进入李某乙文具店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死因为风湿性心脏病并冠心病致急性左心衰、肺水肿。其中被追打、情绪激动为其发生急性左心衰、肺水肿的诱发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系意外事件,侯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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