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1995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的情况下,将朋友委托其购买的一支散弹枪存放在**小区**号楼**单**室家中床下。2019年11月21日,侯某某委托于某某将该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侯某某持有的散弹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制式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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