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楼**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末至2019年5月末,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未向黑河市爱辉区商务局申请经营成品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黑河市经济合作区**街**院内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车牌号为黑B****6的油槽车对外销售柴油。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经工作在黑河市经济合作区**街**院内发现侯某某用于销售柴油的油槽车和储油罐并扣押。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对该油罐内的柴油进行提取、称量,储油罐内侯某某尚未销售柴油的数量为1,940千克,侯某某车牌号为黑B****6的油槽车内未销售柴油的数量为11,215千克。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侯某某实际对外销售柴油的金额为人民币374,453元,侯某某处查获其尚未销售柴油价格为人民币98,465元。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计量单、出库单、说明材料等;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