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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并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波,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在云南省宣威市购买的烟叶交由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运输至云南省昭通市,当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云C*****号车运输烟叶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五一桥超限运输检查站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烟叶282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141868.56元。经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及陈某某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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