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汉族,大专文化,恩施**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号,现住恩施市**栋**单元**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为了筹集开发宣恩县旧城改造项目(“**”项目)的建设资金,宣恩**投资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汤某甲(在逃)决定以宣恩**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恩施农村商业银行施南支行贷款9000万元,以宣恩**的开发用地和恩施**城的开发用地作为抵押并向银行提供了相应贷款资料。2015年1月至10月,为了银行能顺利发放贷款资金,按照汤某甲的授意,宣恩**投资公司分8次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资金,每次提款时均提供了1份虚假的由宣恩县**置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城开发项目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由时任恩施**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恩施**大酒店负责人汤某乙(汤某甲之子、另案处理)、恩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某某(另案处理)持虚假的购销合同在银行里办理提款手续。其中,2015年1月31日放贷5000万元、4月21日放贷1000万元、6月16日放贷500万元、6月29日放贷290万元、7月20日放贷810万元的借据由汤某乙签字;5月21日放贷500万元、9月7日放贷500万元、10月21日放贷400万元的借据由侯某某签字;陈某某则协助办理相关转款事宜。银行按照授权支付协议和材料购销合同的约定将该笔9000万元的贷款分8次汇入指定账户后,该笔贷款资金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于宣恩县旧城改造项目,而是转入恩施州**城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和恩施**大酒店等账户。
2018年8月15日,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8月21日,汤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1月25日,侯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侯某某、汤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事实。
从银行发放贷款资金以来,宣恩**投资有限公司和恩施州**城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共计向银行支付利息2000余万元,向银行偿还本金500余万元。期间,宣恩**投资有限公司又办理了贷款延期手续,于2022年1月16日到期。若是合同到期后还未还完本金,银行可以起诉执行价值1.8亿元的宣恩**项目,另外恩施州**城三期建设后,按房产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银行还款。因此,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 康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侯某某、汤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现宣恩**投资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城开发项目有限公司正积极按照合同约定给银行还款,且有足额的抵押物,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同时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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