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7********,山东省济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暂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局**宿舍。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53分,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渝A05***黑色小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侯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酒精清零检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关于协助提供侯某甲工作情况及党员组织关系的函、关于提供侯某甲同志工作情况及党员组织关系的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及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平面示意、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侯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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