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2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5日1时50分许,左家坞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队在该辖区北沟村出警,在出警过程中侯某乙叫嚣:“警察,我寻衅滋事了,我打他了,你们拘我呀”,并抢夺协警张某甲打执法记录仪,脚踹协警张某乙,将张某乙手机踹坏;侯某丙、侯某丁撕扯协警张某乙并将其摁倒在地,撕扯过程中侯某丙用拳殴打张某乙面部;侯某甲拉扯、辱骂、踢打民警刘某某,侯某戊手採协警张某甲胸口,辱骂张某甲。案发后,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妨害公务的具体方式和程度,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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