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与侯某乙、姜某某、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孔某某等人在费县**镇**商场沿街出租房、**小区沿街出租房多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敛财。该赌场经营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8年8月,赌场系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幕后指挥,侯某乙具体经营,先后纠集其他人员分班负责,管理经营赌场,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姜某某、侯某戊、孔某某等人在赌场值班管理,每月工资5千至6千元,具体负责上分、退分,并拉拢赌客来赌场赌博,赌场收入交由侯某乙管理支配,其中姜某某、侯某戊两人还在赌场现场放贷进行非法敛财;2015年9月后,侯某丙、侯某丁(2017年2月来到赌场)先后到赌场与姜某某、孔某某(2016年6月离开赌场)一起参与赌场值班经营,赌场收入同样交由侯某乙管理支配,姜某某、侯某丁、孔某某每月收入5千至6千元,侯某丙的月收入为赌场每月收入的提成(20万以内的按百分之十、超过20万的部分按百分之二),同时,侯某丙、侯某丁、姜某某还在赌场现场放贷敛财,2018年8月,因害怕公安机关打击,赌场关闭。该赌场参与人员众多,赌场内设置两至三台打鱼机同时经营,我局现已查实该赌场参赌人数670人次,赌资1892285元。赌场造成严重后果,多人因在该赌场赌博负债累累,赌客王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等多人家庭破裂,赌客谭某某因输钱后在赌场喝药自杀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是否有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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