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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开设赌场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6〕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绰号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7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2月22日、2016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份,于某某在宋某某处获取了赌博网站“新博园”(后改名为至尊天下)总代理级权限账号,而后,与其朋友姜某某(该人因车祸已死亡)共同使用该账号进行赌博黑彩“3D”投注。侯某甲通过朋友张某某(“老杆”)结实姜某某,其了解到姜某某系宋某某网络赌博黑彩“3D”的下级代理,后从姜某某处获取了赌博网站赌博黑彩“3D”的会员级账号,并开始向姜某某投注赌博黑彩“3D”,期间,侯某甲朋友孙某某、曲某某得知侯某甲获取了投注赌博黑彩“3D”的账号,向侯某甲表示想参与投注。经侯某甲与姜某某联系后,获取了代理级别账号(该账号仍在姜某某账号下开设)。侯某甲先后开设了四个会员级别账号用于投注赌博黑彩“3D”,一个账号用于侯某甲本人投注,一个账号给曲某某用于投注,二个账号先后给孙某某用于投注。上述账号的全部投注,通过侯某甲的代理级账号流入到姜某某和于某某的账号下,从而流入到宋某某所持有的分公司级账号中。在上述期间,侯某甲不参与“占成”,姜某某按侯某甲代理级账号的投注额16.5%的比例(后涨到17%的比例)向其“返水”,侯某甲将自己投注额的“返水”扣除,将孙某某、曲某某二人的“返水”全部返还给孙、曲二人。至2012年12月底,侯某甲通过获取的自己投注额的“返水”及赌博黑彩“3D”所赢赌资,共计非法获利玖万余圆人民币(¥90,000.00元)。

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侯某甲使用其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与上、下级进行赌资结算。经查,曾使用侯某乙名下,卡号为:62284805809******的农行卡、齐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5805******的农行卡进行网络赌博黑彩“3D”的赌资结算,上述银行卡在2012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贷方转入共计¥14,256,071.00元,借方转出共计¥14,573,984.00元。其中,向下级孙某某所使用的,贺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5708******的农行卡;王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5708******的农行卡;及下级曲某某所使用的,张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5706******的农行卡;王某乙名下,卡号为:62284805708******的农行卡;曲某丙名下,卡号为:62284805708******的农行卡,共计转入¥3,953, 570.00元。向上级冯某某、于某某所使用的,丁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5808******的农行卡;于某乙名下,卡号为:2284800109******的农行卡;闫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26607******的农行卡,共计转入¥288,820.00元。此外,向宋某某上级王某丁所使用的,郭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1351******的农行卡,共计转入¥1,300,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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