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新邵县**坊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独山县**花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和谢某某(已判刑)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4日晚,谢某某带着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与伍某某一起到邵东县****酒店1101房间找到被害人严某某。随后谢某某持刀威胁、殴打被害人严某某并以严某某与伍某某交往为由当场向严某某要钱,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协助谢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谈价,最后谢某某在被害人严某某身上钱不够的情况下叫严某某写了一张3万元欠条,并当场从严某某手中拿走几百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的侯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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