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居**-**-**,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因其弟侯某乙的琐事,在唐山市路南区纪念碑广场内与伏某某等人理论并发生口角后与伏某某互殴,侯某甲用拳头击打伏某某面部,致伏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伏某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与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伏某某对侯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一次性进行了赔付,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侯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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