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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9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包河分局批准/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被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期限。本案在第一次退查后,因侯某甲无法到案,直至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2日13点许,在合肥市包河区**园南大门附近,侯某乙与朱某某批发西瓜的事由矛盾,致引发双方多人打斗。

期间,侯某甲骑跨在倒地的刘某某(朱某某妻子)身上,参与了对刘某某的殴打。并致刘某某左耳耳膜穿孔。

经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案件,被害方在事发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侯某甲归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同时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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