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太原市小店区**街办**村居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杨,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村村口疫情防控卡点,**社区居委会**被不起诉人侯某甲与孙某甲、陈某甲因车辆进入村口登记等发生纠纷。孙某甲父亲被害人孙某乙、孙某甲母亲陈某乙,**社区治保巡逻队**侯某乙(不起诉)、侯某丙(已起诉)等人随后到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侯某甲等人对孙某乙拳打脚踢,侯某乙击打孙某乙前胸,侯某丙脚踹孙某乙腰部,导致孙某乙肋骨骨折。经依法鉴定,孙某乙外伤致右侧第4-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7日,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家属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协议,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赔偿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5767元,孙某乙对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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