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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5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J8****号二轮摩托车由恩平市君堂圩沿Y564线往清湖村委会方向行驶,行至Y564线0KM+900KM处时失控向右侧驶去路外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侯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4.67mg/100ml。目前,侯某甲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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