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现住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经南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曾水徽,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甲趁被害人侯某乙家中无人之机,从侯某乙家后门进入其家卧室中,将侯某乙存放在卧室衣柜上一只奶粉罐内的现金约8200元盗走,后侯某甲将盗窃得来的现金用于购买手机及日常开销。
2020年11月26日,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一)被鉴定人侯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势精神状况处于发病期,对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实质辨认能力削弱。(二)对本次鉴定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2月16日,侯某甲将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侯某乙,并取得了侯某乙的谅解,侯某乙请求对侯某甲从轻处罚,不追究侯某甲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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