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康定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犯罪嫌疑人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一支仿64式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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